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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等8省市试点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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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提出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律师辩护全覆盖。

按照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自办法发布之日起的一年。

对于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出台的背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分析称,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与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极不适应,“可以说在没有律师充分参与辩护的情况下,这两项改革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也认为,刑事案件直接关系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而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可能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从而有助于提高人权保护的数量和质量。

焦点1

通知辩护范围增至普通程序一二审案件等

除了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外,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在一些情形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未成年人等。

昨天发布的《办法》的一个突破性规定在于,除了这些特殊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意味着通知辩护范围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李贵方说,从目前来看,律师介入辩护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必须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等提供辩护,从而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焦点2

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将被追责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外,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办法》还指出,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焦点3

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阅卷次数时间

《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

在顾永忠看来,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因此就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经费问题也一直是制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办法》也对此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

包括第八条规定,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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